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14-06-25 09:37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申请执行人权利:
1、申请执行权: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中止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相关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2、申请回避权:申请执行人认为承办案件的法官、书记员有以下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⑴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执行至案件执行终结前提出,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3、处分权:申请执行人有权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有权撤销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多名申请执行人所有债权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暂缓、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有申请继续、恢复执行的权利。
4、知情权: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书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评估财产情况和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即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5、执行异议权: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方案不服的,可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异议。
6、提起当事人异议之诉权: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当事人异议之诉。
7、监督权: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以权谋私、接受礼物和吃请、索贿受贿等违反廉政规定情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其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申请执行人义务:
1、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包括以下内容:被执行人住所、工作单位、通讯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提供其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厂房和设备、存款(包括开户银行、帐号、户名)、车辆(包括车牌号、车主名称和停放地点)、股票、到期债权、投资权益以及其他生产和生活资料等。
2、保管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义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申请执行人负责保管。申请执行人不得使用、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3、配合执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不得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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