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发布时间:2014-06-25 09:35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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