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须知

发布时间:2014-06-25 09:32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一、申请执行的条件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活动。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申请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⑴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具有给付内容;⑵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⑶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⑴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⑵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出示原件交法院核对,以下提供复印件的都需提供原件核对)。⑶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⑷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⑸委托他人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委托他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委托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函。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⑺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执行需缴纳的费用
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执行案件的申请费交纳标准为: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五、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能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决于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人民法院的裁判并不能改变被执行人的现状,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协助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状况以及实际履行能力。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线索,同时经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六、对被执行人财产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法定执行措施,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或撤销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执行措施,但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准。对已控制但尚未变现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续冻、续封手续。
七、为了确保执行工作的公开公正,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并与执行法官进行信息交流:
1、登陆龙岩网(www.364000.com),进入新罗法院专栏了解;2、通过QQ号为1538296464,帐户名为新罗区法院执行服务中心进行互动查询咨询(加 QQ号时须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验证);3、查询咨询电话0597-2890100;4、到新罗法院执行服务中心直接与接待人员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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