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14-06-25 09:36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被执行人权利义务
 
被执行人权利:
1、申请回避权:申请执行人认为承办案件的法官、书记员有以下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⑴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执行至案件执行终结前提出,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2、申诉权:被执行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但不停止该法律文书的执行。
3、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第三人可对该履行提出异议。
4、执行和解权:被执行人可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5、执行异议权: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6、申请复议权: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2、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请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拒绝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
3、接受法院询问的义务: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承担有关执行费用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案件的执行费;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5、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责任: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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