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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一购房者40万买的二手房被开发商抵押过

时间: 2007-7-6 9:22:54 编辑: 小铃铛
    花40万元买了套拆迁安置房,过户手续办完了,新的产权证也拿到手了。福州李先生近日拿着这权产证想去做抵押贷款,没想到,在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抵押备案手续时,却被告知,房子早已被开发商做了在建工程抵押,抵押还没解除。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于2007年6月购买了陈女士位于台江区洋中街道达道路119号德盛花园D座604单元的房子,并于6月27日缴完交易税,领到其本人名下的新产权证。然而,接下来的事情却让他傻了眼。这星期,他将该产权证送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抵押备案手续时,却被退回。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该房产涉及“在建工程”抵押,无法再办理抵押。

   而卖房的陈女士告诉记者,她对房子已被开发商做过在建工程抵押一事不知情。

   记者昨日联系了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抵押科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因涉及在建工程抵押,交易中心无法给李先生办理抵押贷款,否则就成重复抵押,而重复抵押是法律不允许的。该人士表示,只能等开发商遗留下来的在建工程抵押处理完后,李先生才能再抵押。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德盛花园建于上世纪90年代。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是不可能被开发商拿去做抵押的。但德盛花园情况较为特殊,当初由于开发商欠下大量款项,最终“弄”成了在建工程抵押。基于解决拆迁户产权问题,福州市政府召开多次协调会议,同意拆迁户办理产权证。拆迁户的产权证是办下来了,但这是有限制的,即无法办理抵押贷款。要办理抵押贷款,只能等开发商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完才行。

    “但德盛花园的开发商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我们已经好几年都没办法联系上了。”福州市房管局有关人士这样说道。

   一位房地产业内专家称,由于涉及在建工程抵押,陈女士拿到的实际上只是不完全产权,是打了折扣的产权。应该在产权证上注明抵押的既成事实,起到提示作用。按道理,涉及在建工程抵押,买卖双方是不能马上过户的,而若要过户,需要抵押的解除或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在这起事件中,买房的李先生并无过错,若要解决这个问题,李先生可走司法途径。(记者 王烽)

   □相关链接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履行担保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受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或告知的,转让行为无效。

                          [来源于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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