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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明显 保险赔付能否多一成

时间: 2007-9-30 10:00:48 编辑: 小铃铛

    去年12月,李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盗抢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3万余元。今年4月,李先生的车在自家楼下被盗,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投保车辆的停车地点不收费,也无人看管,因此,只同意赔偿李先生23万余元的70%,即16万余元。但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80%。因为,保险合同中有20%免赔率的条款,此条款保险公司对其说过,但30%免赔率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对其进行过提示。李先生想知道:保险公司应以什么标准赔付? 

  记者调查: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这样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均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适用20%的免赔率。但在非营业性的停车场或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发生盗抢损失的,适用30%的免赔率。记者发现,该条20%的字样颜色深于其他文字,而30%则没有特殊注明。

  律师答复(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免赔率20%和30%是对保险合同双方风险责任分配的不同约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会产生不同影响,是否全面知悉以上内容会影响缔约人的真实意思判断。保险公司有义务明确提示李先生注意30%的免赔率。

  从形式上看,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内容繁多,字体很小,免赔率30%的约定相对于合同其他条款没有显著区别,不足以引起合同相对人的注意。从内容上看,只有20%的字样颜色深于其他文字,更易引起注意,30%的字样与其他文字没有显著区别。可见,合同中约定的30%的免赔率不具备引起合同相对人注意的因素,而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其他方式对30%的免赔率进行了提示。所以,律师认为这一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李先生不具备效力。保险公司应按80%赔付。

                            [来源于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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