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下午,四川省消委召集省市媒体,就新近北京、四川省高院判决的两起汽车消费纠纷案例判决结果与成都市民朱刚购买的“幸福使者”旧车双倍索赔案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发表了观点:从国内一系列涉及汽车消费欺诈的法院判例看,生活用汽车消费纠纷案肯定适用《消法》;涉嫌欺诈的经销商应按照《消法》第4 9条规定对消费者作出双倍赔偿。 案例回放 车商欺诈被判送车再赔28.5万 省消委会副秘书长王国滨介绍,为了从多方证实生活用汽车消费纠纷适用《消法》,省消委专门让达州消协收集来了3份汽车消费纠纷适用《消法》的判决书。受全国130多家媒体关注的这一经典案例经过是这样的。 2002年8月,消费者朱敏以28.5万元的价格,从四川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西林达州分公司)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2004年初,一位知情人告诉朱敏,他所买的车是一辆事故车,该车在运送过程中曾与一辆出租车碰擦,右边车门变形。从当事出租车司机、当地交警支队以及相关保险公司那里,朱敏相继找到了确凿证据。 2004年4月,朱敏向达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令西林达州分公司退车并加倍赔偿。2004年8月,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有欺诈行为,支持原告朱敏的诉讼请求,判定该车仍归原告使用,被告赔偿原告28.5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达州中院,达州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此后,被告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2005年12月19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于2006年4月按法院判决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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