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和流动人员的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和《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履行登记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姓名、地址、号码等信息(公安机关不向出租户收取任何费用),承租人应主动出示身份证件给出租人登记,新罗区以外户口的流动人口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彩色近照三张,报明房东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承租的地址,在暂住七日内到南城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派出所只收暂住证的工本费5元,不按月收费)。出租人负有督促承租人申领暂住证的责任。
为了便民、利民南城派出所已于5月份通过社区居民小组长,向广大群众分发了《出租房屋、用工单位承租(雇佣)人员登记簿》,恳请广大出租户认真、如实、完整地登记承租人的信息,承租人应在暂住的七日内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近几个月来,大部分出(承)租人都能按规定办理。但也有部分出(承)租人置若罔闻,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和申领暂住证。
南城派出所及社区民警陈云峰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近月来,查处了溪南新村南巷67号杨××、南巷102号林××、大同巷24号陈××、大同巷34-8号邱××等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件和新村南巷46号苏××、大同巷34-8号邱××等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人居住案件,相关人员受到了200元至500元不等的罚款。承租人未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的付×火、郭×春、何×平、丘×、丘×华、郑×科、郑×荣、周×等二十多人受到了相应的罚款。今后,凡此类案件被查处的一律从重处罚。借此,希望广大出(承)租人引以为戒,认真履行管理出租房屋职责,绝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在溪南社区落脚,共创溪南社区平安家园,构建和谐、文明、平安、富裕的溪南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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