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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种新型受贿行为

时间: 2007-7-10 8:24:09 编辑: 实习记者

最高院、最高检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新类型受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这是继5月30日中纪委下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为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法律专家表示,最高司法机关出台《意见》对接中纪委《若干规定》,是国家司法与党内禁令的有机结合。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日前曾指出,近几年来,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者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这使得现有法律和党规在适用上不够明晰。

    “两高”昨日公布的意见规定了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分别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同时,为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意见还就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作出了规定。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意见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形式的贿赂行为。可以预见,新的贿赂手段还会不断出现。准确适用法律惩治各类受贿行为,关键在于把握两点,一是受贿的权钱交易本质,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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