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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16年来首次修改

时间: 2007-6-26 8:50:28 编辑: 实习记者
    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申请由其他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16年来我国首次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

    会议首次审议的还有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继续审议的还有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

■关于民诉法

超过6个月不执行可申请更换执行法院


    针对一些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新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把原审法院判错了的案子再交给原审法院来审查、纠错,显然会使当事人对其行为的公正性提出疑问。有鉴于此,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删除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当事人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 

    草案同时明确了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异地执行可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为了便于异地执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劳动合同法

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会议建议增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草案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将部分适用事业单位

    草案修改部分条款,使其可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会议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草案还增加相关条款,要求将职业危害和防护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这部法律草案有望几天后提交表决。

■关于就业促进法

设专章规定“公平就业”

    就业促进法草案吸收全国意见后,昨日首次“亮相”。

    就业促进法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内容如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关于律师法

个人可开律师事务所

  在昨日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在这个修订草案中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申请个人开业等。

律师会见嫌犯不能被监听

    修订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同时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修订草案还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草案增加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关于节约能源法

拟立法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修订草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另据介绍,为配合节能法的修订工作,有关方面正在制定数十项配套制度和标准。

    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能耗指标 草案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关于反垄断法

拟立法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近一段时间来,外资并购国企的问题日渐突出,如美国凯雷并购徐工、法国赛博并购苏泊尔等外资并购案,都曾引起国内许多人士对产业经济安全的担心。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新规定,要求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除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北京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说,围绕这一条款还应有一系列的并购性质、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比如,什么并购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哪些是敏感的?这些都需要慢慢完善。”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

政府应准确及时发布信息


    草案新增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根据这一草案,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

媒体可报道突发事件真实信息

    此外,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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