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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副所长为个人做生意竟挪用公款

时间: 2007-11-23 15:20:04 编辑: 小铃铛
    因个人做生意需要钱,竟打起国家财产的主意。11月21日,被告人石联社被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石联社在担任鸦鹊湖乡供电所副所长期间,出面与乡领导协调,建议由其代表供电所向乡政府先预借电费,待电费结算时再多退少补。该建议获得乡政府同意。2002年、2003年,石联社将从乡政府预借的钱款用于上缴电费,而2004年10月至2005年期间,因做生意缺少资金,石联社便利用职务之便将预借的钱款一部分用于上缴电费,另一部分共计18万余元陆续用于个人投资的湖面开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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