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姜某某被依法判决承担向原告朱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责任。 原告朱某某系莒南县坊前镇普天寺村农民。一天早晨,因朱某某及部分村民未按时交纳应交的税费,该村村委会主任姜某某便在村中用广播喇叭对原告等人进行点名批评。在批评过程中,被告多次提及原告乳名,给其本人及家人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为成年人,被告在村中用广播喇叭喊其乳名给其本人及家人的精神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但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姜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朱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纪英 陈兆护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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