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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位开除16年后方知晓不具法律效力

时间: 2006-3-29 9:04:59 编辑: 芽芽

律师认为,除名决定未送达职工本人不具法律效力

十几年前就被公司开除,并被停交社保,丰台区的陈女士现在才知晓此事。

陈女士说,她1985年到某运输公司工作。1990年6月,因身体原因休病假5个月。病休期满后,公司称暂无合适岗位,让她回家等。2006年2月,陈女士到丰台区社保所询问保险事,被告知1990年已被单位除名,从1990年起就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随后,陈女士向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补发1990年至今的基本生活费。

被投诉的运输公司认为,陈女士从1990年6月份起,连续旷工几个月,决定给予陈女士除名。由于客观情况,除名通知没有送达给本人,但这只是属于工作程序上的疏漏,不影响除名这一事实。从1990年除名至今,已经16年,早已过了申诉时效。

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王律师认为,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档案”。公司未将除名处理通知本人,属程序违法,因而除名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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