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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及政府补助办法

时间: 2008-4-25 11:39:45 编辑: 小铃铛
    本报讯  昨日下午,我市组织有关人员收听收看了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工作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副市长严金静出席会议。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4月21日,我市出台《龙岩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试行)》。《实施意见》规定,参保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人、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及政府补助办法为,成年人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政府补助92元,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38元。未成年人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补助42元,参保居民个人缴纳38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参保居民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作者:董静)

            [来源于闽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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